一、设立代理记帐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可网络申请);
2.市审批中心财政窗口受理(或网络);
3.市局审核;
4.行政许可决定。
三、只需要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一名具有会计中级职称,主管代理记帐业务,法人代表不需要中级会计职称。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