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均次限额标准的通知》(平人社〔2014〕225号)规定,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等四个档次确定限额标准,限额标准分别为120元、110元、100元、80元,少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结算支付,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但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大处方,杜绝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从而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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