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门诊医疗统筹能否计入个人账户?
编号PS417228:本人2016年10月退休,退休前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只交住院统筹,想补交门诊医疗统筹。请问补交门诊医疗统筹,能否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能否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平政办【2010】118号《平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参加门诊统筹的新退休人员,每年按当年社保缴费基数的1.7%划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下列门诊医疗费:(一)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二)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自理和自负的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单独列账,单独核算,故个人账户不能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中。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