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转出一批省级设立的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教育部门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城市学校)
2.公安部门的戒毒人员戒毒费
3.人力社保部门的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
4.人力社保部门的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工本费
5.文化部门的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
6.人力社保部门的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
7.人力社保部门的外语水平等级考试费
将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包括:
1.教育部门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
2.卫计部门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
3.卫计部门的干部职工健康体检费
4.农科院的农产品及药肥测试鉴定费
5.农科院的农产品及药肥试验推广费
取消依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3〕300号)规定设立的培训费。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