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不管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只要是国家允许的生育,都可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如果您符合《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的,流产假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办理需要提供材料有:结婚证、医院发票、医生出的流产证明、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复印件以及《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盖好单位公章。
女职工生产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需在生产前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还需在生产后参保缴费3-4个月直至申请报销手续完成。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而“哺乳假”是由《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哺乳假取消跟国务院规定是两回事,1小时哺乳时间还是要遵守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