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平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参保后如何缴费
城乡居保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参保人员须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保费(包括年度正常缴费及补缴金额)足额存入邮储银行统一制作下发的缴费存折(卡)中,邮储银行于每月20日左右进行保费代扣。县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将对上年度逾期未缴数据进行年度欠费核销,核销后参保人员今后再次缴费需重新按规定申报补缴。补缴部分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3.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当月15日前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平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由社区逐级上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从到龄次月起开始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
4.哪些人群参加社保平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1)复员退伍军人:对于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军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优待养老金。
(2)残疾人、低保户家庭成员:对于低保户(包括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的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现为100元/年)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5.丧葬补助费如何确定?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若为参保缴费人员,则必须有缴费到账的记录)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次。
6.户籍迁移后城乡居保关系如何转移?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电话:
59885290(纪委网短号655290)
59885291(纪委网短号695291)
15967762627(纪委网短号672627)
15967763901(纪委网短号663901)
13732013863 (纪委网短号663863)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