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1.平阳县鳌江镇建设巷是否属于改造范围内?
2.鳌江镇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方案以及细则。
3.城中村的认定标准是?听说以1997/1992年为界,前后赔偿标准差异较大。
回复:
1、鳌江镇建设巷属于古鳌头区块,已被列入鳌江镇2018年城中村改造计划。
2、因地域不同,各村的实际情况不同,根据中介评估公司对各区域的评估价格不同,制定货币化安置补偿单价等政策有所不同,我镇城中村改造各区域的实施方案及细则也有所不同。
3、鳌江镇根据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精神,依法认定和处置“三改一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一、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认定,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镇(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三、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范围内,违法住宅建筑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二)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三)2007年1月1日之后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无条件拆除。
四、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五、未经审批的违法工业厂房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违法工业厂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工业厂房一律无条件拆除。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