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4年3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221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变化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所需材料由7项精简到3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由3年有效变为长期有效,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也由7天变为1年。
解读: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二十六条 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十条 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变化二:报关企业注册,新规定减少了注册资本150万元、报关员5人以上、报关业务负责人需5年以上工作经验等条件,而且只需递交一次材料就能同时完成行政许可和注册登记。
解读:
第八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变化三,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行政审批,改为海关备案,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
解读:
2013年3月12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4号(关于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关于进一步减少资质资格类许可和认定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改革现行报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新的管理制度将在法律法规完成修订并对外公布后实施。今后,报关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聘用,由报关协会自律管理,海关通过指导、督促报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实现对报关从业人员的间接管理。这一做法符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同时有利于降低就业门槛,释放就业活力,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平阳商家网信息部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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