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均属于电动三轮摩托车或者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即机动车范畴,具体属于哪种车辆类型,要看合格证等相关技术参数及实车查验确定(没有标准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不能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均需取得机动车牌证,悬挂相应的机动车号牌。如果认定为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需持有准驾为D的驾驶证,如果属于轻便摩托车的,需要D、E、F类驾驶证,没有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