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万全镇下************改造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审核稿)第五条第二小点规定,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且配合我镇拆迁工作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不配合我镇拆迁工作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具体以2007年航拍图为准),不予安置补偿。若配合我镇拆迁工作,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若不配合将依法无条件拆除。
2007年以后建造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一律依法无条件拆除。
2、若拆迁房产证占地面积与土地证面积有偏差,应以房产证面积为准。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