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的,没有充分理由,一般不予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平阳公安局经对你提出的事项进行会商,认为你提出的更改姓名理由不充分,决定不批准你更改姓名的申请。具体事项请与公安局户政基础大队联系。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