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多生一胎,属违法生育行为,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局应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对你夫妻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的规定以及《温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标准》(温人口计生〔2010〕46号)的文件规定,
夫妻多生一胎的情形应按中限征收(2.5-3.5倍范围内征收),2015年我县公布的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321元,若按2.5倍征收,应对男方征收43430元(17372*2.5),对女方征收43430元(17372*2.5),夫妻合计征收86860元(计算公式:17372*2.5*2=86860),若你存在县级相关部门确认的伤病残、低收入等困难家庭的情形,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按低限的标准征收。(来源:浙江政务网平阳卫生计划生育局2017年9月19日回复)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