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国土资源局2017年8月22日浙江政务咨询网回复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第1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三、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规范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2014〕47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按规定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才给予办理房屋、土地转让登记手续。
四、根据2017年平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号,关于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决定,在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布实施前,即2017年1月1日开始,出让金按照2004年基准地价修正的标定地价40%收取;在完成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并公布实施后,出让金按照新的基准地价修正的标定地价40%收取。国家、省、市今后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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