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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反映4月5日10点其搭乘小快艇在平阳县南麂镇南麂列岛海域钓鱼,被南麂镇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驾驶游艇驱赶,望了解原因。
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浙江政务网2017年4月11日回复
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调查核实情况。2017年4月5月上午10时许,南麂保护区海监支队在南麂海域日常进行例行执法巡查,发现郑先生您私自搭乘小快艇在南麂保护区海域进行未经允许的非法垂钓,南麂海监支队执法人员上前检查核实时,您搭乘的小快艇加速逃离,保护区海监支队巡逻艇随即对您进行执法追查。
二、 处理意见。根据《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保护,禁止除下列事项之外的一切活动:(一)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和考察活动;(二)行政管理活动;(三)船舶在大山南端与门屿岛之间航道内的无害通航;(四)经省海洋管理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特别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渔业采捕活动的,除按规定领取捕捞许可证外,还必须经保护区管理局许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许可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渔业生产的”等规定,保护区海监支队有权对外来渔船未经许可在南麂保护区海域范围内进行生产和垂钓的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生产作业渔具,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没收其渔船并给与行政处罚。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南麂保护区管理局于2017年3月下旬,在鳌江南麂码头、南麂镇等公开场合粘贴公布《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严禁外来渔船未经许可在南麂列岛海域进行渔业生产及垂钓的通告》,对在南麂保护区海域进行生产作业和垂钓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郑先生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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