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热线:
蔡先生反映温州“221”文件关于非农、治理户口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其母亲(王仙英)属于非农户口,3月21日反映人去社保局窗口咨询补交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宜,工作人员告知反映人,“每个月23日之前将材料上交都可以办理,4月11日反映人去社保局递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告知停止办理,反映人表示临时暂停办理且没有通知群众,认为这样的不合理,请贵单位调查处理。
平阳人力社会保障局浙江政务网2017年4月18日回复
根据上级要求,《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于2017年3月31日暂停实施。因此你母亲4月份前去窗口办理时被告知已暂停办理。考虑到群众的实际需求,目前,我们正抓紧请示上级中。
浙江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