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县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从今年8月11日开始统一转换为“居民户口”,建立全县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对居民原户口性质数据作留存备查。由于涉及到户籍数据转换,2014年8月4日至8月11日,全县暂停办理所有户籍业务。
二、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户口迁移制度。坚持以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进一步调整完善购房落户、新居民积分制落户、引进人才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特殊贡献人员落户、亲属投靠落户等户口迁移政策;适当放宽我县范围内人员落户的范围、条件。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对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让其既享有农村既得利益,又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三、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和我县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制度。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为科学有序推进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决策依据。居住在我县的流动人口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建立我县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制度,对我县户籍人口因户籍所在地与我县范围内的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行实际居住登记管理。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和进行实际居住登记的我县户籍人口,保障其逐步享有实际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
四、实行农民权益确权固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对农民的集体经济利益收益权、农民土地权、计划生育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政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等政策进行确权固化,享受的政策保持不变。对进城落户农民,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改变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其拥有的股权可依法继承和在本社社员中转让;保留原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保留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继续享受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继续执行其本人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政策;继续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政策;对特定群体享有的政策或权益保持不变,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新建或续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征兵文化程度政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五、实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到位一项”的原则,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调整,逐步消除差距、拉平政策,实现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从今年8月开始,提高农村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政策补助,实行城乡居民统一标准发放;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政策补助,按城镇标准的85%发放,2015年开始实行城乡居民统一标准发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依法优先保障施教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实行实际居住登记的居民分类分批享有相应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特此公告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
浙公网安备 33032602100337号